骨質疏鬆症定義
1993年世界衛生組織(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,WHO)定義骨質疏鬆症為一種全身骨骼疾病,其特徵包括骨量減少,骨組織的顯微結構變差,造成骨骼脆弱,骨折危險性增高[1]。
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(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,NIH,USA)(2000) 定義骨質疏鬆症為一種骨骼疾病,其特徵為骨強度變差,骨折風險增高;骨強度由骨密度和骨品質所決定[2]。
當前臨床上尚未能測定骨品質,因此主要根據骨密度測量值診斷骨質疏鬆症。
世界衛生組織整合專家學者,根據白種女性的骨量與骨折風險相關性,訂定一套骨質疏鬆症的臨床診斷標準[3],此標準採用T值的方式評估,T值=(骨密度測量值―年輕女性的骨密度平均值)/標準差;即各儀器根據其檢查值分佈情形,求出年輕人的平均值及標準差,然後與受檢者的骨密度值比較。檢查部位包括全髖部、股骨頸、腰椎,若前述部位皆未能適用時,可採用橈骨遠端三分之一部位來測量;判定標準為:骨密度T值大於-1者正常;骨密度T值小於-1,但大於-2.5者,為骨質不足(osteopenia)或稱為低骨量(low bone mass);骨密度T值小於-2.5者為骨質疏鬆症;骨密度T值小於-2.5,且加上骨折時,即為嚴重骨質疏鬆症。這項定義具臨床操作意義,推出後獲得許多學會共同採用。
但應注意原先發展出來的骨密度T值只適用於白人女性,而非男性,停經前婦女,或其他族群婦女,各國可利用相似方法取得其參考值,在臨床應用上應多注意合適性。
在此更需強調,骨質疏鬆症的骨折是許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,包括骨強度減弱和跌倒 等,切勿根據單一骨密度T值作為預測骨折的根據,且骨質不足者也不可認定為疾病。
臨床實務上,建議一旦發生脆弱性骨折(輕微創傷,如從站立時的高度或更低高度跌倒,或未被注意到的創傷等所造成的骨折),不需根據骨密度T值,即可診斷為骨質疏鬆症[4],也得到許多學會如北美停經醫學會(North American Menopause Society, NAMS(2010)的認定。
骨密度測量值與骨折風險之相關流行病學資料與臨床應用,請見本指引後續章節。
內容選自:台灣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
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(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,NIH,USA)(2000) 定義骨質疏鬆症為一種骨骼疾病,其特徵為骨強度變差,骨折風險增高;骨強度由骨密度和骨品質所決定[2]。
當前臨床上尚未能測定骨品質,因此主要根據骨密度測量值診斷骨質疏鬆症。
世界衛生組織整合專家學者,根據白種女性的骨量與骨折風險相關性,訂定一套骨質疏鬆症的臨床診斷標準[3],此標準採用T值的方式評估,T值=(骨密度測量值―年輕女性的骨密度平均值)/標準差;即各儀器根據其檢查值分佈情形,求出年輕人的平均值及標準差,然後與受檢者的骨密度值比較。檢查部位包括全髖部、股骨頸、腰椎,若前述部位皆未能適用時,可採用橈骨遠端三分之一部位來測量;判定標準為:骨密度T值大於-1者正常;骨密度T值小於-1,但大於-2.5者,為骨質不足(osteopenia)或稱為低骨量(low bone mass);骨密度T值小於-2.5者為骨質疏鬆症;骨密度T值小於-2.5,且加上骨折時,即為嚴重骨質疏鬆症。這項定義具臨床操作意義,推出後獲得許多學會共同採用。
但應注意原先發展出來的骨密度T值只適用於白人女性,而非男性,停經前婦女,或其他族群婦女,各國可利用相似方法取得其參考值,在臨床應用上應多注意合適性。
在此更需強調,骨質疏鬆症的骨折是許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,包括骨強度減弱和跌倒 等,切勿根據單一骨密度T值作為預測骨折的根據,且骨質不足者也不可認定為疾病。
臨床實務上,建議一旦發生脆弱性骨折(輕微創傷,如從站立時的高度或更低高度跌倒,或未被注意到的創傷等所造成的骨折),不需根據骨密度T值,即可診斷為骨質疏鬆症[4],也得到許多學會如北美停經醫學會(North American Menopause Society, NAMS(2010)的認定。
骨密度測量值與骨折風險之相關流行病學資料與臨床應用,請見本指引後續章節。
內容選自:台灣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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